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美满增值税造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合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合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出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照12%的扣除率推算进项税额。
四、原合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合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表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出口货物的功夫,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功夫,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划定与本通知划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器沉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执行前的各项筹备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诠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安稳、有序推动。如遇问题,请实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