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
公 告
2018年 第2号
凭据《国务院关于取缔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缔。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缔后的事中过后监管,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发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各级发展鼎新部门和有关单元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美满中央投资招标治理造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誉系统建设,疏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鼎新部门要高度器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缔后的事中过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查抄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时向社会颁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布告。
国度发展鼎新委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