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执行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52号
各银杏注各市场化债转股执行机构:
为深刻进建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心灵,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当局工作汇报》部署,有效推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定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定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顺利执行,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难题,经国务院赞成,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允许选取股债结合的综合性规划降低企业杠杆率。各执行机构可凭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指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规划,并允许有前提、分阶段实现转股。激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发展市场化债转股,规划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铺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允许执行机构提议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执行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切合前提的合格投资者召募资金,并遵守有关监管要求。切合前提的银行理财富品可依法依规向执行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执行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发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执行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提议设立专项发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执行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发展市场化债转股。执行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发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和谈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实时偿还债务。
四、支持各类所有造企业发展市场化债转股。有关市场主体凭据国度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造对象企业所有造性质。支持切合《定见》划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表资企业发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表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领域。转股债权领域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思考其他类型债权,蕴含但不限于财政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蕴含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执行机构发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领域准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思考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允许执行机构受让各类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执行机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国有本钱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治理机构能够市场化债转股为主张受让各类质量分级类型债权,蕴含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能够向所属执行机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国有本钱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治理机构以债转股为主张让渡各类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蕴含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依照公允价值向执行机构让渡贷款,因让渡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划定核销。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家公司刊行权利类融资工具执行市场化债转股。切合前提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家公司能够向执行机构刊行通常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召募资金偿还债务。
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发展非上市非公家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凭据《定见》中执行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前提等有关划定,执行机构能够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家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颁布有关非上市非公家股份公司刊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执行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家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执行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规划,经赞成后以试点方式发展。
九、激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激励银杏注执行机构和企业在现行造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鼎新等方面索求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鼎新、推转型综合成效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钻研反馈后再行发展。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治理。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规划,在框架和谈签署环节,报送总和谈金额和拟最终增长的企业股权权利金额,并以来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利增长金额;在和谈所约定转股股权全数实现环节报送经管帐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现实转股金额。执行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注明与企业所签和谈的性质,拥有司法约束力的内容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和谈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定见》有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切合前提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划定享受企业沉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发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现实必要,有关部门将钻研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疏导发展市场化债转股,凭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成分对有关银行和执行机构提供比力不变的低成本中持久资金支持;在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水平,经核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买卖价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值。
国度发展鼎新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国 务 院 国资委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8年1月19日